历史演变:大跃进时期我国地方政府机构的调整变化
1958-1965年,我国进入“大跃进”和调整国民经济时期,这个时期地方政府在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上发生了一些变化。
1.以人民公社替代基层政权。
1958年,中共中央作出決议,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,打破原来乡政权的区域界限,实行乡党委就是社党委,乡人民委员会就是社务委员会的“政社合一”的体制。
并决定:人民公社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结构的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基层单位,同时又是社会主义政权组织的基层单位。
从1958年夏季开始,只经过几个月时间,就将全国74万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社改组成26000多个人民公社,参加公社的有1.2亿多户,占全国各民族农户总数90%以上。以后经过几次调整,公社数量稳定在4.7万个上下。
2.扩大专署权限。
为了适应农业、地方工业和文教事业的发展需要,中央决定,根据改进行政管理体制的精神,在某些省、自治区适当地扩大专署权限。
主要内容是:
(1)建立专区财政,平衡专区收支;
(2)专署对所辖县、市的财政预算执行,可以作必要的调剂;
(3)原由省委托专署管理的企事业,划归专署直接管理;
(4)兴办适合于专区管理的企业和事业;
(5)专区范围内的国民经济计划和物资分配计划,由专署编制汇总并调剂;
(6)专区范围内的人员编制,在省控制的总指标内,专署可以在地区间和部门间进行必要的调剂;
(7)每一个专区应有一个工业城市作为经济、政治、文化中心,省和自治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,将直辖的若干中等城市委托专区领导。但专署仍然是省和自治区的派出机关,不是一级政府。
3.实行市管县体制。
1959年9月17日,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决定,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和自治县。这是第一次以立法形式确认市管县的行政管理体制。上海、辽宁、河北等省、市先后实行市管县体制。
到1960年全国的市管县数达到243个。1961年中央决定调整市镇建制,缩小城市郊区,市管县体制也停止推行。到1966年时,全国仅剩25个市实行这一体制,共领导县72个。
4.建立经济协作区机构。
1958年,中央作出关于加强经济协作区工作的決定成立了西北、西南、中南、华东、华北、东北六大区的经济协作机构,称协作委员会。
下设计划经济办公厅,作为办事机构,受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的指导。
由于协作委员会仅仅是一个经济工作的协商机构,工作范围和权力都有限,因此,1960年中央政治局决定,成立上述六大区的党的中央局,以加强对六个战略性地区的各项工作,特别是对建立区域性的比较完整的经济体系工作的领导。
5.向地方下放企业。
为了改进工业管理体制,根据中央、国务院的要求,中央机关共向地方下放8000多个企业以及一部分事业单位。
为管好这些企事业单位,各地相继成立了治金、机械、化工等专业管理部门。
6.党政机关大精简。
1962年中央精简小组对国家机关提出了精简方案,要求地方国家机关在260余万人的基础上,减为170余万人,精简35%。
执行结果,地方国家机关减为180万人,实际减少80万人,精简30%。其人员多数下放到农业生产第一线和地方企事业单位。